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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以及公共用房您关心了没有呢?
例如:物业用房、电梯设备、公共车库......等等,这些都是全体业主所共有,所以小区业主都具有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关注、监督、具有知情权!!! 现在向大家提供一些相关知识: 什么是房屋的公共地方? 对公共地方的规定是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购房人在签公约时,一定要注意公约对公共地方的规定。如某大厦公约规定“公共地方包括各入口大堂及通道、各层升降机大堂、扶手梯、楼梯间、人行道、行车道、梯台、绿化区、休憩地方、各监控室、电表房、锅炉房、电闸控制房、泵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及保安设备控制房、消防泵房、水箱、升降机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及为该大厦的业主、访客而设并供其共用的其他地方或范围……发展商可以将其在该大厦中所有的任何部分指定或重新指定为公共地方,不必经其他业主或其他拥有该大厦权益的人士同意,但发展商在享有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其所有的单元”。再如某花园别墅公约规定,“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指为该物业的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而在该物业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供所有业主享用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包括游泳池、健身房等”、“在物业的公共部位或共用设备等地方,开发企业保留建造及竖立招牌、海报、广告牌的权利”。上述公约对公共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般购房者尤其是购房自用的消费者也许对公共地方以及上述规定不太在意,认为有关公共地方的规定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没太大关系,其实在今后的生活中,它与购房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假如有一天,在您居住的楼前建起一排违章建筑,您在失去茶余饭后休憩、活动的地方的同时,还要负担这片绿地的养护管理费用,您是否能泰然处之?又比如您有一天发现您家的楼顶或外墙上竖起一块块广告牌,您以为与您没有关系,并未多加留意,但是您知道吗?楼顶和外墙也属于公共地方,它的使用权归全休产权人所有,产权人相应地也拥有这部分广告的收益,低沉还能无动于衷吗?再比如,某家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您,从本月起,您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增加了,原因是原本不属于公共地方的餐厅(甚至有可能是其他尚未卖出的单元)被暂时划定为公共地方,需要由您承担相应的费用,而您不曾使用到该地方时,您愿意承担这部分管理费吗? 究竟什么是公共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中有明确的解释。公共地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建设部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部分,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房和管理用房以及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一部分是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基础配套设施部分,如公共绿地、道路等。 业主对公共地方享有权利的原因在于,房价构成中包含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非物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如道路、公共绿地等。正因为享有权利,所以才要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 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对于自有物业,由于产权的完全而相当明确;对于共有部分,由于共为全体产权人所有,需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有效。 在房屋出售前,由于所有财产归开发单位,所以开发单位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决定,但随着房屋的售出,开发单位对公共地方的权利也就相应减少,并逐渐失去对这部分公共地方的垄断地位。因此,除功能上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外,对公共地方进行的任何改动,都需要通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并经政府批准,或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达成,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的组织,该组织将维护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享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权利。 如果出现对公共地方的侵权行为,除可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干涉外,还可通过双方协商,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 业主精诚 最后编辑于 2007-09-27 12:08 公告: 业主社区(bbs.house365.com)各子论坛诚征版主, 有意请点击申请版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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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家庭、关爱近邻、关注社会中的新闻; 开心自己、开放思路、开解不平等的枷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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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当认真关注物业用房究竟是哪些?有无做其他用途?
驻小区进来的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对小区业主以及对附近居民当然有利,但是对社会居民大量来小区办公、文化活动进出小区无法控制治安环境,究竟带来哪些弊病或后患?这就是我在这里谨慎提醒大家要认真关注和分析的!这里是开发商诚诺旭日景城是全封闭的小区,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如果大量社会人员经常出入无法控制,最大的弊端是物业没有这个能力控制这个局面,面临着物业费无法收缴(因为业主治安环境、卫生环境、绿化环境不理想),物业将很快退出(没有赢利的企业是无法生存下去的),小区将面临着开放式无人管理的方向发展!~ 这个责任究竟是物业、开发商?还是政府机构、社会团体?还是业主的麻木不仁造成的? 由 业主精诚 最后编辑于 2007-09-27 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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